昆明市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流程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构件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
1.1 一般规定
1.1.1单个构件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5.2节至*5.5节的规定执行。
1.1.2正常使用性的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4.1.3条的要求。
1.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构件的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状态的要求进行计算分析和验算:
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
2 检测只能**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
3 为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而进行的鉴定。
1.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 4.1.2条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按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采用;
2验算结果应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若验合格,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若验算不合格,应定为cs级;
3 若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结构构件检测鉴定的相关规定:
1.1.1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取值。
4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着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
5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上列原则确定:
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按本节*4.1.6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确定其标准值。
6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7当需检查设计责任时,应按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及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核。
1.1.2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2检测应按本标准划分的构件单位(见附录D)进行,并应有取样、布点方面的详细说明。当测点较多时,尚应绘制测点分布图。
3 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1.1.3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估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若检验合格,可根据其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若检验不合格,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结构构件可仅作短期荷载试验,其长度效应的影响可通过计算补偿。
1.1.4当建筑物中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
1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修理或用途、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 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
3 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性不足。
若考虑到其它层次鉴定评级的需要,而有必要给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
1.1.5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它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1 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2当委托方对该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检测有较严的要求时,也可通过协商适当增加受检构件的数量。
砌体结构房屋检测鉴定内容:
一、砌体结构的检测可分为砌筑砌块的材料力学性能、几何尺寸、构造、缺陷和损伤等项目。
二、砌体工程材料力学性能检测方法、抽样数量、结果评定等可参照《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135的有关规定执行。
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可参照《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砌体结构构件几何尺寸的检测内容包括砌块和砂浆尺寸、构件截面尺寸及高度、洞口尺寸的检测。
1 宜按结构层及构件类型划分检测单元,偏差应全数检测;几何尺寸的其它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如下:
A类建筑,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
B类建筑,应抽查构件数量的20%,且不少于5件。
2 砌块和砂浆的尺寸可直接用钢卷尺量测,每个检测批可随机抽检20点,现场检测可仅抽检外露面。单个砌块尺寸的评定指标可按现行相应产品标准确定。
3 砌体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高度一般采用钢尺、皮尺量测,当构件的跨度较大、高度较高时,可采用激光距仪测定。砌筑构件截面尺寸为负偏差时,应以实测构件的截面尺寸作为构件安全性验算和构造评定的参数。
4 砌体结构构件洞口尺寸一般采用钢尺量测。对于非正常的(即后期增加的)洞口,其尺寸应包括周边松散或与主体无连接的区域。
四、砌体结构构造的检测应包括构件的高厚比、预制构件的搁置长度、大型构件端部的锚固措施、支座垫块尺寸及圈梁、构造柱、墙梁构造处理、砌体中的拉结筋等。
1 砌体结构构造的检测单元划分及检测结果评定可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执行,抽样数量如下:
A类建筑,抽样数量不应少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数量的50%;
B类建筑,抽样数量不应少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数量。
2 砌体构件的高厚比,其厚度值应取构件厚度的实测值。
3 预制构件的搁置长度,可剔凿表面抹灰后采用尺量的方法检测。
4 跨度较大的屋架及梁支承面下的垫块尺寸和锚固措施,可剔凿表面抹灰后采用尺量的方法检测。
5 墙梁、圈梁、构造柱应检查其布置的合理性,并应在剔凿表面抹灰后测定其结构尺寸,必要时还应检查其配筋。墙梁、圈梁、构造柱的混凝土施工质量,可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6 跨度较大门窗洞口的混凝土过梁的设置状况,应剔凿表面抹灰后检测结构尺寸。
五、砌体结构构件缺陷检测内容包括外观缺陷、砌筑质量缺陷、裂缝、砌块和砂浆的风化,砌体结构构件缺陷检测内容包括腐蚀及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人为损伤等内容。砌体结构构件缺陷和损伤的检测应采用全数普查和**抽查结合的抽样方案。
1 砌体结构构件砌筑质量缺陷的检测包括砌筑方法缺陷、灰缝质量缺陷、砌体偏差和留槎不合理等项目。砌筑质量缺陷应剔凿表面抹灰后检测。
2 砌体结构构件裂缝的检测应包括确定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形态和数量,裂缝的位置可用目测的方法确定,裂缝的长度、宽度可采用裂缝刻度放大镜等仪器量测,并应绘制裂缝分布图。对于仍在发展的裂缝,应进行定期观测。
3 当结构构件出现风化、腐蚀的情况时,应先对建筑物进行普查,对风化、腐蚀严重处,应逐一测定构件的风化、腐蚀深度和范围。
4 对砌体结构受到的损伤进行检测时,应确定损伤对砌体结构安全性的影响。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损伤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 对环境侵蚀,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及侵蚀速度。
2) 对火灾等造成的损伤,应确定灾害影响区域和受灾害影响的构件,确定影响程度。
3) 对于人为的损伤,应确定损伤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