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鉴定是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安全运行的关键过程。这个过程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的鉴定都应以不同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这包括检查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建筑材料、地基稳定性等。还需要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历史损坏情况以及是否经历过其他自然灾害等因素。这一级的鉴定需要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因结构损坏而产生的次生灾害。
如果第一级鉴定未能满足要求,那么需要进行第二级鉴定。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这包括对建筑物的抗震承载力进行计算和评估,以确保其在地震发生时能够承受预期的震动和位移。如果抗震承载力不足,那么可能需要采取加固措施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对于A类建筑,当满足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可以认为该建筑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需要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如果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要求,除了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对于B类建筑,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如果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但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可以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如果抗震措施满足要求,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建筑的平面和立面、质量、刚度分布以及墙体等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需要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这是因为地震扭转效应会对建筑造成不利影响,如引起结构的扭曲和变形,从而影响其抗震性能。在进行鉴定时,应考虑如何减小地震扭转效应的影响,以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
2.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这包括关键的承重构件、支撑构件以及连接这些构件的节点等。如果这些部件或构件存在缺陷或损伤,应进行相应的修复或更换,以确保结构整体的稳定性。
3.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这是因为错层和不同类型的结构体系相连部位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区域,如连接不牢固或者构件不匹配等,这些都会影响房屋的整体抗震性能。需要加强对这些部位的检测和鉴定,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加固和修复。
4.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这是因为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直接影响到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如果材料强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会导致结构在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中容易发生破坏。需要加强对材料强度的检测和鉴定,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加固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