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等级鉴定收费标准根据房屋图纸设计要求己达到房屋的使用年限时,或者在国家现行规范下房屋的原结构荷载不能满足要求情境下。一般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当房屋使用达到50年时,经房屋结构检测,需要进行房屋加固的。
房屋安全鉴定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
(一)一、二类房屋中楼房居民户装修房屋的鉴定按三类房屋鉴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其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鉴定中涉及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收费需另议。
(二)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的,可在相应工程类别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收费,但增加的收费较高不得超过房屋安全鉴定费总额的30%。
(三)古建筑安全鉴定收费按一类工程收费标准乘以2.0系数计算;
(四)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的,鉴定费乘以1.2系数计算;
(五)在有毒和高温等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按鉴定费的20%增加收费;
(六)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减半价取;对于定期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的40%收取;
(七)委托方需要加急提前做出鉴定报告的(现场检测后三日内做出鉴定报告),按鉴定费的20-30%增收加急费;
(八)本办法只限于现场常规检测,不包括工程检测,如需进行工程检测的,检测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