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绿色建造、智能建造,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全市集中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和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领导小组推进我市集中建设工作。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