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建设管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按照省财政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大推进集中建设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集中建设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全市集中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集中建设成效等开展监督指导,推动集中建设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当地人民政府,作为奖惩、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实施单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公开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合同履约评价,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指导服务、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和管理主体行为,提升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