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A、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B、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C、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1、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2、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3、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4、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5、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6、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7、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8、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