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M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财政部门对其的处罚决定为:“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属于当地的较大数额罚款)”。一年的“禁赛”期限刚刚届满,此时,M企业参与某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文件里放置了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比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那么,M企业是否构成虚假应标或者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A
存在上述疑问的从业者不在少数,为了解答这一问题,记者向提问者们了解情况后发现,该问题可以拆解为两个步骤加以解决。
第一问: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财政部门对M企业的处罚决定,M企业是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还是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是一年。”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告诉记者,因为这是经过行政处罚程序认定的,如果限定期限存在歧义时,应采用对相对人较为有利的解释。
林日清解释道:“如果认定为三年,实际上就推翻了一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依法做出的,在没有被撤销之前,是合法有效的。”
对此,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也持有相同观点,并指出,M企业过了处罚期限,处罚期之外,应当被视为正常的供应商,如果再追究“违法记录”,相当于叠加处罚,不合理也不合法。
第二问:
“上述问题中的情况,M企业是否构成虚假应标或者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应明确是谁把M企业纳入了‘黑名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师秦志龙向记者介绍,实践中,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目前是以“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信息为依据,还会关注企业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被纳入“黑名单”?不同的情况,认定结果也不一样,如果供应商的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范围,供应商就不构成虚假应标,或者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是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林日清也认为,如果处罚机关事先告知M企业,其罚款金额属于较大数额罚款,M企业可以申请听证,从而可以推定供应商知晓此前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认定其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彭时明表示,以上讨论的范围都是界定在“禁赛”期限已经届满,如果处罚期限尚未届满,对M企业可以不做虚假认定,直接判定其不具备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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